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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PDF,TXT迅雷下载,磁力链接,网盘下载

分类:文艺 发布时间:2021-10-21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长期以来,几乎所有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学术著作,皆漫画式地将衙门吏役普遍描述为贪腐成性、一心只为追求自身私利之辈,认为这些“为官之爪牙”的小人物在侵蚀着帝国统治的根基。本书利用清代巴县档案中的丰富素材,向我们展示了与上述刻板形象大为不同的另一幅历史图景。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创制出了并奉行着一些非常精细的惯例、规矩与程序,但这些事实上发挥着行政法律制度之功用的惯例、规则与程序,却不被清代的正式法律所承认,其中一些做法甚至历来被朝廷视为非法并下令禁止。不过即便如此,上述这些惯例、规矩与程序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实际上在弥补着由于缺乏正式规则所造成的空隙。

    本书超越那些将衙门吏役简单视为反面人物的刻板印象描述,它不仅在瞿同祖等前辈们所做的先行研究之基础上做出了创新性的学术推进,而且揭示了迥异于马克斯·韦伯所描画的现代西方理性化官僚行政的另一种行政行为模式。

 
内容简介

    书吏和差役,帝国之“爪牙”,基层社会运行和帝国统治不可或缺之人。本书利用清代巴县档案中的丰富素材,向我们刻画了清代巴县衙门的差役和书吏们生动形象。通过辨析史料提供的丰富信息,作者挑战了人们对衙门吏役的刻板印象,探讨吏役在维系帝国统治与基层社会运行中的“合理性”(不可或缺性),从而更为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些人物在清代县衙当中所实际扮演的角色,并思考其活动是如何可能影响到清代的国家与地方社会之关系。

    在构建以“爪牙”为中心的清代基层社会运行的大叙事中,作者表现了一种更为宏大的学术视野,将地方史、社会史、政治史,以及心理分析等研究方法相结合,展现了更为丰富的学术样貌,对我们深入理解官僚制、国家与社会之关系、话语分析等社会科学所关心的重要问题皆富有学术启发性。

作者简介

    白德瑞(Bradly W. Reed),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学博士,现为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清代的法律史和地方政府。出版有专著Talons and Teeth: 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在Late Imperial China、Modern China、American History Review、Journal of Asian Studies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书评多篇。

    尤陈俊,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中国法律史、法学学术史、比较法和法学研究方法论。在《法学研究》,Modern China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有专著《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明清日用类书与社会日常生活》及《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等多部编著。

    赖骏楠,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在《法学研究》,《清史研究》,Modern China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有专著《国际法与晚清中国:文本、事件与政治》及译著《战争之谕:胜利之法与现代战争形态的形成》。

目  录
章 非法的“官僚”们
节 学界以往的研究
第二节 19世纪的巴县
第二章 书吏
节 内部组织情况
第二节 人员类型
第三节 人数
第四节 出身背景与家庭经济状况
第五节 房规
第六节 非法行为的正当化
第三章 家人、朋党和派系
节 亲族关系
第二节 庇护人、派系与朋党
第三节 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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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中文版序

如同我在本书英文版自序中所言,我对此一主题进行研究的学术意图之一,乃是尝试超越那种将清代县衙吏役描述为皆腐败不堪和自私自利的模式化表达。与刑罚残忍和州县官所作的裁判具有不可预测性这两种表达一道,上述这种清代衙门吏役皆是贪腐之辈的刻板印象,长期以来也被用以支持如下预设,那就是认为清代普通百姓竭力避免与县衙公堂发生任何接触。不过,黄宗智在他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所做的研究中已经揭示,实际上有相当数量的清代普通百姓前往县衙打官司。如果清代的书吏和差役们真的像通常说的那样皆极为贪腐,那么普通人如何可能前往县衙打官司?如果县衙这一帝国官僚机构的层级被贪得无厌的吏役所充斥,那么整个清帝国的众多县级政府何以实现持续性运转?此外,上述这一切,又能对我们理解清朝统治的基本特征提供何种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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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一书以巴县档案为基本史料,通过辨析史料提供的丰富信息,挑战了人们对衙门吏役的刻板印象。此书的一个耀眼亮点,是以“惯例”为分析工具,考察巴县衙门书吏和差役的人员构成,评估他们的人数与行为,推翻了以往那些印象式的夸张描述。特别是,基于廉洁奉公的高调职业伦理及维护这一伦理准则的律例规定,书吏和差役的定额薪资极低甚至一度被克扣殆尽,办公经费更是严重短缺,从而产生了名目繁多的规费。在清人看来,如果“规费”之外一钱不要,那么就不能算腐败。此书作者认为,吏役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么腐败。律例对吏役的规制极为粗略,其所留下的空白,往往由“惯例”来填补。关于书吏和差役的利益分配、内部晋升诸问题,便是由惯例和合约来调整的。这一亮点的启示意义在于,若要理解清代中国的官场运作与民间秩序,则必须关注惯例。此书对吏役之“家族、朋党和派系”的分析,对“权力网络”概念的运用,亦有学术启发意义。
——徐忠明(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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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试读
清代地方衙门吏役的“腐败”

在传统认知里,清代地方衙门吏役常以“恶棍”的形象示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是编制外的非正式人员,却避开官府对他们的管束,利用权力肆意敲诈勒索当地百姓。但作者颠覆了这一认识,他以巴县档案资料为依据,既探讨了清代地方衙门吏役一系列行为的“非正当性”,也研究了其“合理性”。
——编者按

在我们关于中国帝制晚期县级行政的所有印象当中,流传广且历久不衰的便是认为地方衙门吏役普遍贪腐成性。地方衙门的吏役们据说都会利用其手中的权力肆意敲诈勒索当地百姓,同时又能够避开官府各种旨在对他们加以管束的措施,而这使得这些邪恶的书吏与差役们成为人们在地方政府之施政舞台上经常遭遇到的恶棍。但是,此种印象主要源自精英与官方编纂的著述中所提供的那些历史证言。直到非常晚近,我们都还无法获得足够的文献资料来超越此类单一维度的人物形象刻画。不过随着诸如巴县档案之类的清代地方衙门档案逐渐开放供研究者们利用,我们终于可以针对人们长期以来所抱持的某些假定进行修正。
首先,我们显然需要将历史上关于地方衙门吏役贪腐行为的表述,与地方衙门内部由各种日常做法与惯例性程序所构成的现实区分开来。如同我们在本书前面几章当中已经看到的,那套关于腐败与行政伦理的话语,经常被不同的当事人策略性地利用来达到各种特定的目的。例如,巴县知县们频繁地对这套话语加以利用,以作为警告吏役们切勿贪得无厌和督促吏役们遵照其所下命令行事的一种行政手段,而地方士绅们则使用与此相类似的策略,来强调他们自己在各种社区事务处理中所具有的那种权威在道德上和社会253上皆被人们认可。不仅如此,我们也已经看到,地方衙门吏役们自身也会经常利用此类修辞,来将他们当中的贪腐之辈与正直之人区分开来。
地方衙门吏役们对这些话语形构的运用,尤其值得我们注意。他们所做的此种运用强调,应当将各种严格来说并不合法却属于惯例的做法,与那些甚至连各种非正式的行政行为规范也违反了的做法区分开来。而在绝大多数精英和官员们的笔下,这种区分即便没有被全然抹杀,也是变得模糊不清。但这种区分对任何试图超越那套关于吏役皆是腐败之辈的修辞,进而达到一种对于吏役们实际做法的有效理解而言,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这种区分也表明,关于腐败的表述并不是一元化的,而是可以被创造性地加以改造与选用,以满足不同的个体在各种特定情形当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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