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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赠与登记、二手房转移保留登记、已购限价商品房转移登记、已购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转移登记(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赠与登记、二手房转移保留登记、已购限价商品房转移登记、已购经济适用房转移登记)
2016-08-25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变更登记:买卖、赠与、交换、司法裁定、继承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变更登记:买卖、赠与、交换、司法裁定、继承
2016-08-25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2.《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第三十九条 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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