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养老保险费
- 参保职工养老保险费政策性补缴年限及标准确认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
2016-08-26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1〕231号)第二条第一款:在职职工应补缴的年限为: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减去按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
-
首页 上一页 1 下一页 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