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首次及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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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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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A-JG-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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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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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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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表:申请人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受理:申请人持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3、审批:审批人员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4、发证: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到发证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将证件寄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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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或护照失效重新申请。
(二)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
(三)对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应其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家要求的;
3、户口薄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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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近期免冠电子版制证照片(白底两寸彩照,白发或无发者为淡蓝色底)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十六周岁以上的申请人,交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4、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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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首次办理普通护照为200元/本;加注为20元/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2000〕29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闽价〔1993〕费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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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9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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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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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出入境办证窗口
乘坐505、59、306、89、171、33、83、6、513、38、73、136、36、40、62路公交车到公交仁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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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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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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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2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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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申请人应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应当场采集指纹信息,不满十六周岁可以不采集;
2、申请人应当在民警受理护照申请时当面签署本人姓名,原则上以规范汉字填写。少数民族可以使用本民族文字填写,但应当与其居民身份证上的民族文字姓名一致。签名应当横向书写,且须在《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指定的矩形框内,不得压线或倾斜,各字之间距离不超过半个字;
3、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4、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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