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不动产变更登记(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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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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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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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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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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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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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2.房产未涉及司法冻结、行政限制,申请材料齐全;
3.房产没有抵押(如有抵押,已取得抵押权人知晓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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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个人名称变更需提供:
1.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提供)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3.产权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知晓函;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5.户口薄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6.夫妻之间房产增加、减少配偶名字或约定成另一方财产的,提供婚姻证明或离婚证(二)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
1.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提供)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3.产权设定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知晓函;
4.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证明发生名称变更的材料: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备案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6.变更登记涉及需缴交税费或免税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的完税证明;
7.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持原件核对)。(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说明:
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进行比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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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登记费:住宅80元/件(套),非住宅550元/件,车位、车库、附属间80元/件。 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5〕68号,闽价〔2002〕房317号;闽价房〔2008〕180号;闽价房〔2009〕423号;榕价房〔201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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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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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交易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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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1、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地址:福屿路200号福州市房地产综合大楼三层;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四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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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1、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全年除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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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0591-87525468;2、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0591-8772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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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54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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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市政府“两权证”例会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历史遗留项目产权登记,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2.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产权登记的,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3.涉及单位的登记业务,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4.非台江区属房屋征收单位征迁的且安置房屋位于台江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业务请到市房屋登记中心(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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