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普通护照的补发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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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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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A-XK-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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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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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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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表:申请人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一份。 2、受理:申请人本人持上述表格和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 3、审核:审批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 4、发证: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到发证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直接将证件寄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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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或暂住在福州市区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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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及近期免冠电子版制证照片(白底两寸彩色相片); 2、十六周岁以上的申请人,提交并核验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交验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均在国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未满十六周岁子女的护照申请,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原件、父母双方出具的委托书、父母双方的护照及在国外有效居留许可的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队人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5、因证件毁损申请补发的,提交毁损的证件及毁损原因说明; 6、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发的,提交丢失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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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毁损补发 400元/本,丢失补发 200元/本,被盗补发 200元/本;加注20元/枚;闽价【1993】费199号,【1993】价费字164号,公境传【2011】4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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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9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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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接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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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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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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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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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2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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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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