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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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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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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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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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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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表:申请人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一份。 2、受理:申请人本人持上述表格和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 3、审核:审批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 4、发证: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到发证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直接将证件寄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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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暂住在福州市区国内无常住户口并已取得外国护照的居民;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内地遗失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香港定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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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一份; 2、符合办理护照要求的近期正面免冠白底2寸彩色照片一张(白发或无发者为淡蓝色底); 3、临时住宿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1)暂住在福州市区国内无常住户口并已取得外国护照的居民还需提交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遗失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需提交派出所出具的遗失证明、有效港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失效的,需提交失效的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香港定居的,需提供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进入许可的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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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次有效 20元/证,二次有效 50元/证,多次有效 100元/证;闽价【1993】费199号,【1993】价费字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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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9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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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接待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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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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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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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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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2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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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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