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定居 |
---|
办理单位 | 出入境管理处 |
---|
事项编码 | FZ01GA-JG-009 |
---|
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
许可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办理程序 | (一)填表:申请人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一份;
(二)受理:申请人持《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受理窗口受理;
(三)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及真实有效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进行面见、询问、现场采集面像;
(四)公示: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五)审批;审批人员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
---|
办理条件 |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
---|
需提交材料 | (一)近期免冠制证照片二张(白底2寸彩照,白发或无发者为淡蓝色底)以及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法院的判决(调解)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本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
---|
办理时限 | 1、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补充申请材料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
---|
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出入境办证窗口
乘坐505、59、306、89、171、33、83、6、513、38、73、136、36、40、62路公交车到公交仁德站 |
---|
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
联系电话 | 0591-87821104 |
---|
投诉电话 | 0591-87821049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