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台湾居民申请居留签注 |
---|
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
事项编码 | |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
许可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 |
---|
办理程序 | 1、填表:申请人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一份; 2、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 3、缴费:申请人在受理通过后到收费窗口缴费; 4、审批:受理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5、发证:审批制证完毕,申请人到发证窗口领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办理条件 | 1、在大陆投资的;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交流活动的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8、以上1至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 |
---|
需提交材料 | 1、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及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2、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资料页、有效签注页、最近一次入境验讫章页的复印件; 3、有效的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原件及资料页的复印件; 4、申请报告(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个人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事项及期限); 5、临时住宿地公安派出所或宾旅馆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6、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大陆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台湾户籍謄本、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大陆受委托人的经过公证的承担寄养保证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首次申请的,须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含二级甲等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及复印件。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年以上3年(含)以下居留签注 200元/件;3年以上5年以下居留签注 300元/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09号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3:00-6:00) |
---|
联系电话 | 0591-87821104 |
---|
投诉电话 | 0591-87821049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