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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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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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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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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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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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表:申请人到办证窗口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2、受理:申请人持上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 3、审批: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材料并初审,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4、发证:审批制证完毕,申请人到发证窗口领证,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批准定居的,批准机关同时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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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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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3份;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2、符合办理证照要求的近期正面免冠白底2寸彩色照片五张(白发或无发者为浅蓝底);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5、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健康证明;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交验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3)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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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定居证10元/本。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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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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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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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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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夏季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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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8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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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82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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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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