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请赴香港、澳门地区探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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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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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A-JG-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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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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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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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表:申请人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受理:申请人持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3、审批:审批人员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4、发证: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到发证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将证件寄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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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地区定居、长期居住、就学、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2、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3、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可签发一年多次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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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近期免冠电子版制证照片(白底两寸彩照,白发或无发者为淡蓝色底)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十六周岁以上的申请人,提交并核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4、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5、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6、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7、交验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8、探望定居在香港或者澳门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9、探望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探望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探望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10、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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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一次有效签注20元/次,多次有效签注100元/次。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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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办证9个工作日,再次签注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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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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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出入境办证窗口
乘坐505、59、306、89、171、33、83、6、513、38、73、136、36、40、62路公交车到公交仁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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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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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8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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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782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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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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