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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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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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A-JG-0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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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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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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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填表:申请人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受理:申请人持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到受理窗口受理;3、审批:审批人员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4、发证: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到发证窗口领证,也可申请由邮政快递公司将证件寄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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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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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近期免冠电子版制证照片(白底两寸彩照,白发或无发者为淡蓝色底)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并核验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港澳通行证及其他类签注,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治病:港澳医院预约证明材料;
(2)奔丧:死亡证明及港澳亲友的邀请函件;
(3)诉讼:港澳法院或律师楼的相关证明;
(4)应试:考试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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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一次有效签注20元/次,多次有效签注100元/次。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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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办证9个工作日,再次签注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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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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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出入境办证窗口
乘坐505、59、306、89、171、33、83、6、513、38、73、136、36、40、62路公交车到公交仁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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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全年除节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时调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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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82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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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782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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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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