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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分类:福州办事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5
事项名称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办理单位
事项编码FZ01GS-QT-0001
事项类别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单》; 2、初审、审核:注册官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3、制证:注册官当场打印《备案通知书》; 4、办结:注册官当场发放《备案通知书》。
办理条件
需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3、《公司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福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fz.fj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机构(科室)企业注册登记处
办理地址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4:30(冬) 3:00—5:00(夏)
联系电话0591-87760775
投诉电话0591-8335406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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