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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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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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QT-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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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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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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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单》;
2、初审、审核:注册官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3、制证:注册官当场打印《备案通知书》;
4、办结:注册官当场发放《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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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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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3、《公司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福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fz.fj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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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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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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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企业注册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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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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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4:30(冬) 3:00—5:00(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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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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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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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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