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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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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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XK-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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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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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4、《公司法》第十四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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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将持有福州市工商局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及其他有关表格,递交到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受理窗口,(经营范围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需先办理有关许可证件),注册官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查;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核;
4.制证:制证员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好执照;
5.办结: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发照窗口,由注册官打印缴费通知书,申请人持缴费单到银行缴款;申请人持银行缴款回单到发照窗口换取发票,并领取营业执照。(负责人变更的由新任负责人持个人身份证证件领取营业执照)。(负责人无法亲自到场的,申请人应持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书领取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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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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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
1、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3)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2、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3)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3、负责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4、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5、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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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10元。
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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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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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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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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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5:00(夏) 下午 2:30—4:30(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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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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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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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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