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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变更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分类:福州办事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5
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变更登记
办理单位
事项编码FZ01GS-XK-0012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1、《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4、《公司法》第十四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将持有福州市工商局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及其他有关表格,递交到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受理窗口,(经营范围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需先办理有关许可证件),注册官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查;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核; 4.制证:制证员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好执照; 5.办结: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发照窗口,由注册官打印缴费通知书,申请人持缴费单到银行缴款;申请人持银行缴款回单到发照窗口换取发票,并领取营业执照。(负责人变更的由新任负责人持个人身份证证件领取营业执照)。(负责人无法亲自到场的,申请人应持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书领取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
需提交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材料: 1、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3)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由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2、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3)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3、负责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4、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5、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经营(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10元。 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办理地址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5:00(夏) 下午 2:30—4:30(冬)
联系电话0591-87760775
投诉电话0591-8335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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