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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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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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XK-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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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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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向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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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将持有福州市工商局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递交到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受理窗口(经营范围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需先办理有关许可证件),注册官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0.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查;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核;
4.制证:制证员在0.5个工作日内打印好执照;
5.办结: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发照窗口,由注册官打印缴费通知书,申请人持缴费单到银行缴款;申请人持银行缴款回单到发照窗口换取发票,并由分公司负责人持个人身份证证件领取营业执照。(负责人无法亲自到场的,申请人应持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委托书领取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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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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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4、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前置审批文件
8、其它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5、第5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第7项仅适用于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7、本表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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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300元,副本工本费10元。
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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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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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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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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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5:00(夏) 下午 2:30—4:30(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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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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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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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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