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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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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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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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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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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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项目受理; 2、现场勘察并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3、内部审批; 4、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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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受理范围为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一)公安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除本条第1、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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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填写完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 2、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企业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团体、事业单位的可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个体工商户可凭法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民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出示原件进行核对) 3、对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建筑单体红线图原件;设计变更的工程应提供明确意见的规划变更审查意见单;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加盖该单位公章确认,并出示原件进行核对) 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公通字〔2009〕21号)的规定编制并提供设计图纸,装修工程需提供加盖有消防防火审核图章或规划审批章,或城建档案馆原件证明章的所在建筑原楼层平面图,装修图纸所标轴线号应与所在建筑原楼层平面图轴线号相一致;设计图纸均应由设计单位盖设计出图章且有设计人员签名,折成A4大小的蓝图)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以上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以及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技术资料: 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②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③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7、内装修工程应提供所在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法律文书,内装修改变原规划使用功能的应提供规划同意变更意见;所在建筑为1998年9月1日前落成的应提供有有效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落成时间不明确的应补充提供所在建筑的房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使用性质不明确的,应补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网吧装修,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委托授权办理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委托书及报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以上资料原件进行核对 8、设计变更的应提供上述1至7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原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原审核图纸; 9、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应提供上述1至7条规定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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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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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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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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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详见附件《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受理机构地址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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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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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089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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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089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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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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