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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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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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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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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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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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项目受理 2、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3、内部审批 4、核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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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受理范围为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一)公安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除本条第1、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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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填写完整,盖章齐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填写完整,盖章齐全)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从2012年9月1日起,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指《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的证书和检验报告,每一规格消防产品,可只提供一份的出厂合格证]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应提供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民用建筑中具有外保温材料设计的项目应提供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级数据的检测报告)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该单位公章确认,并出示以上资料原件进行核对) 7、加盖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章且签证完整的竣工图纸 8、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企业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团体、事业单位的可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个体工商户可凭法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民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出示原件进行核对) 9、涉及消防内容的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未设计外保温材料的应提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委托授权办理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委托书及报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以上资料原件进行核对 10、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应提供上述1至9条规定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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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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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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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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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详见附件《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受理机构地址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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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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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089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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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089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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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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