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福州市消防支队_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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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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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A-XK-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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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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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1992)等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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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初审;
2、现场勘察;
3、审批、办结(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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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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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填写完整,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签字盖手印确认)
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①2012年11月1日前,自行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备案且未抽中的项目应提交互联网备案凭证,并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缺件告知单》中所列的2至8条规定的材料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缺件告知单》中所列的2至9条规定的材料;②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公消〔2010〕368号文件),对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属于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申请人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使用性质不明确的,应补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但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物,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③场所面积小于300㎡或工程投资低于30万元等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不要求其提交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但应按照下列第9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出示相关原件进行核对)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相关原件进行核对)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手印;与其他单位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提供与其他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复印件)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手印)
6、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手印)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独立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提供本场所操作人员的;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提供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并出示相关原件进行核对)
8、场所平面布置图(规范的场所平面布置图2份,标明尺寸、方位、门窗以及疏散通道、出口、楼梯等)
9、依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且有设计人员签名并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且有施工人员签名的图纸),加盖有消防防火审核图章或规划审批章,或城建档案馆原件证明章的所在建筑原楼层平面图,装修图纸所标轴线号应与所在建筑原楼层平面图轴线号相一致;②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从2012年9月1日起,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指《消防产品供货证明》);③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应提供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上材料出示原件进行核对。]
10、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委托书及报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相关原件进行核对;委托授权办理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委托书及报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上资料原件进行核对)
11、申请复查的应提供上述所列1至10点规定的材料。
12、除图纸外的其他打印、复印的文件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均出示原件进行核对,并由提供单位盖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签字盖手印并注明提供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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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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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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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程验收科、辖区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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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市消防支队窗口
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1、16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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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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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82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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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7089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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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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