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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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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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QR-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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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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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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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0.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上一级注册官审核;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4、制证:注册官在0.5个工作日内打印《企业集团登记证》;
5、办结:注册官当场发放《企业集团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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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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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注:1、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福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fz.fj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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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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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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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企业注册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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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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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4:30(冬) 3:00—5:00(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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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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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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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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