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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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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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XK-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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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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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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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2、办结: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当场核准,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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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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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5.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申请类1.2第2页)。
6.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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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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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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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辖区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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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辖区工商所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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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4:30(冬) 3:00—5:00(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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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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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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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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