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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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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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XK-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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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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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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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上一级注册官审核;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4、制证: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营业执照》;
5、办结:注册官当场发放《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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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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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注销登记前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未能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必须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样。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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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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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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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辖区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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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辖区工商所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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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4:30(冬) 3:00—5:00(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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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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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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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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