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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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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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XK-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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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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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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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上一级注册官审核;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4、制证: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营业执照》;
5、办结:注册官当场发放《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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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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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经办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经办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经办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5.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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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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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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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辖区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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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辖区工商所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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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4:30(冬) 3:00—5:00(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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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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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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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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