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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分类:福州办事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5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办理单位
事项编码FZ01GS-XK-0005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上一级注册官审核;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4、制证: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营业执照》; 5、办结:注册官当场发放《营业执照》。
办理条件
需提交材料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8、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在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出资方式栏签名。
收费标准及依据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辖区工商所
办理地址各辖区工商所办公地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4:30(冬) 3:00—5:00(夏)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0591-8335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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