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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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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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XK-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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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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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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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上一级注册官审核;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4、制证: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营业执照》;
5、办结:注册官当场发放《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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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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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福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fz.fj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刻制公章的,可以由企业法人代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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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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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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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企业注册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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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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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4:30(冬) 3:00—5:00(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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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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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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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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