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
办理单位 | |
---|
事项编码 | FZ01GS-XK-0003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上一级注册官审核;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4、制证: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营业执照》;
5、办结:注册官当场发放《营业执照》。 |
---|
办理条件 | 无 |
---|
需提交材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福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fz.fj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增加注册资金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注册资本的0.8‰缴纳;增加注册资金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缴纳。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机构(科室) | 企业注册登记处 |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4:30(冬) 3:00—5:00(夏) |
---|
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
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