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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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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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XK-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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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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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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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0.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上一级注册官审核;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4、制证:注册官在0.5个工作日内打印《营业执照》;
5、办结:注册官当场发放《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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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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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福州市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fz.fj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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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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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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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企业注册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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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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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4:30(冬) 3:00—5:00(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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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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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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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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