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资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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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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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QT-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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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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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4、《公司法》第十四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8、《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八条:获得批准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之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9、《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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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人将持有福州市工商局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表格,递交到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受理窗口,注册官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发给《备案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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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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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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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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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即发《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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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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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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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5:00(夏) 下午 2:30—4:30(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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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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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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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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