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资企业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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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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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XK-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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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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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4、《公司法》第十四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8、《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八条:获得批准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之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9、《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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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将持有福州市工商局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表格,递交到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受理窗口,(经营范围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需先办理有关许可证件),注册官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查;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核;
4.制证:制证员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好执照;
5.办结: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发照窗口,由注册官打印缴费通知书,申请人持缴费单到银行缴款;申请人持银行缴款回单到发照窗口换取发票,并领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持个人身份证证件领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无法亲自到场的,申请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领取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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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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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名称核准与登记属同一登记机关的毋需提交。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住所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4)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增资);
(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适用于减资);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5、实收资本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6、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7、经营期限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8、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仅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9、股权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第3、4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6)股权转让协议;
(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9)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信证明应为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毋需提交第3项文件。
10、投资者名称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11、类型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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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副本工本费10元;增加实收资本,按本次认缴注册资本总额千分之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增加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金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千分之0.8缴纳;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0.4缴纳;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缴纳。
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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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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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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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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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5:00(夏) 下午 2:30—4:30(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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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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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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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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