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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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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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XK-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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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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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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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将持有福州市工商局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递交到福州市工商局窗口,名称冠福州市名的注册官通过电脑查询该申请的名称是否可用,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当场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当场直接核准,并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冠省名的即转报省工商局外资局审批,经省局核准后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办结:申请人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设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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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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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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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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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冠市名即办,冠省名即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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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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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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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5:00(夏) 下午 2:30—4:30(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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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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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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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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