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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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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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QR-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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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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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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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将持有福州市工商局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递交到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受理窗口,注册官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查;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核;
4.制证:制证员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好集团证;
5.办结: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发照窗口, 由注册官发给集团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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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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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2.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新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 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母公司名称变更应提供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母公司住所变更应提供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住所变更证明;集团变更母公司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其他材料.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由集团母公司盖章。
5、第3项、第4项适用于新成员加入集团。第4项为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第5项母公司名称变更应提供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母公司住所变更应提供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住所变更证明;集团变更母公司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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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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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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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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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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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5:00(夏) 下午 2:30—4:30(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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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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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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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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