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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年检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分类:福州办事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5
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年检
办理单位
事项编码FZ01GS-JD-0005
事项类别行政监督检查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 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款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第二款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办理程序1、所有参检的外资企业均应通过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网址为www.fjaic.gov.cn),在网上申报年检。 2、外资企业登记机关在网上预审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3、经过预审后,企业直接用A4纸下载年检报告书和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别加盖企业印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4、企业登记机关在受理企业报送的书式年检材料时,只受理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申报件,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材料将不予受理。5、对受理的年检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在交纳年检费用50元后,由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其中,属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应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办理条件1. 登记注册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所有参检企业均应通过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网址为www.fjaic.gov.cn),在网上申报年检。未通过网上申报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一律不受理书式申报;2、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3、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需提交材料(一)、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有效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此项只针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企业应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后原件退返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书(其中:2008年7月1日后注册的企业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提交验资报告,不需提交审计报告;尚未缴足注册资本的企业,提交分期缴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的企业,提交审计报告)    5、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针对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 6、企业有设立网站或注册商标的,提供年检材料时还须提供企业网站地址和注册商标数量及商标图文的复印件。    (备注: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要提交1至4所列的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有效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此项只针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企业应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后原件退返企业)    5、隶属企业上2007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有效的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此项只针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企业应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后原件退返企业) (备注: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供隶属机构的主题资格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年检费5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计价格[1999]1707号
办理时限提交的书式材料完整,即办。
办理机构(科室)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办理地址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5:00(夏) 下午 2:30—4:30(冬)
联系电话0591-87760775
投诉电话0591-8335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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