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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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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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XK-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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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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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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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将持有福州市工商局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表格材料,递交到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受理窗口,注册官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查;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核;
4.制证(打印文书):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好《注销核准通知书》;
5.办结: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发照窗口,由注册官发给《注销核准通知书》。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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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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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3、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4、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5、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5、第3项指地税、国税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6、第4项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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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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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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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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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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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5:00(夏) 下午 2:30—4:30(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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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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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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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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