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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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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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XK-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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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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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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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将持有福州市工商局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递交到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受理窗口(经营范围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需先办理有关许可证件),注册官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立即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0.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查;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核;
4.制证:制证员在0.5个工作日内打印好《登记证》;
5.办结: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发照窗口,由注册官打印缴费通知书,申请人持缴费单到银行缴款;申请人持银行缴款回单到发照窗口换取发票,并由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持个人身份证证件领取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无法亲自到场的,申请人应持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委托书领取登记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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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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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3、外国企业的住所证明和合法开业证明
4、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
5、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6、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公司);
6、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7、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5、第3项合法开业证明指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且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存续一年以上。
6、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7、第3至6项的文件应同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8、第7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还应提交该企业董事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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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注册登记费600元。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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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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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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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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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5:00(夏) 下午 2:30—4:30(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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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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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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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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