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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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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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XK-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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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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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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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将持有福州市工商局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递交到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受理窗口,注册官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查;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核;
4.制证(打印文书):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好《注销核准通知书》;
5.办结: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发照窗口,由注册官发给《注销核准通知书》。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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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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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 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3 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4* 清算报告
5 营业执照正、副本
6 印章
7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5、第4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注销登记,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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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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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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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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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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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5:00(夏) 下午 2:30—4:30(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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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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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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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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