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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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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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GS-XK-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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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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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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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将持有福州市工商局窗口领取(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递交到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受理窗口(经营范围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需先办理有关许可证件),注册官认真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立即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告知单》;
2.初审:注册官在0.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查;
3.审核:上一级注册官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形式内容进行审核;
4.制证:制证员在0.5个工作日内打印好执照;
5.办结: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到发照窗口,由注册官打印缴费通知书,申请人持缴费单到银行缴款;申请人持银行缴款回单到发照窗口换取发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持个人身份证证件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亲自到场的,申请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领取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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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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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2、项目合同
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
4、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要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5、外国(地区)企业资信证明
资信证明为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保险、证券类企业毋需提交。
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7、验资报告(适用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企业);
8、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适用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企业);
9、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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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来华承包工程,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2、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千分之五收取。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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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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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工商局外资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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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州市工商局服务大厅(省工商局办公楼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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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5:00(夏) 下午 2:30—4:30(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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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76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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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5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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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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