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法医检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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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刑事侦查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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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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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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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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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被鉴定人到办案单位申请委托,办案单位开具委托书后被鉴定人持委托书到法医室申请鉴定,鉴定材料齐全的鉴定人受理并完成鉴定,领导审批后发放鉴定文书;鉴定材料不齐全的,被鉴定人补充材料后再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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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委托书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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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2、 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辅助检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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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法医鉴定部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出具伤情鉴定结论不收取费用。办理行政案件中,初次鉴定不收取费用,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鉴定具有违法鉴定情形的除外。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闽价[2001]费字199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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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根据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2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5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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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各县、市(区)法医鉴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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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法医鉴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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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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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福州:0591-87569279、福清:0591-85163173、连江:0591-26227732、闽清:0591-23372336、闽侯:0591-22078061、长乐:0591-28825939、罗源:0591-26873372、永泰:0591-24830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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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7729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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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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