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市属民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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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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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LB-XK-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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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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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2010年修订)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闽政[200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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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sp.fuzhou.gov.cn/”,注册登录后,点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民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在线申报,填写相关表格后提交。或直接到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2.收件初审: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交材料后,由窗口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
3.审查复核:审查人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单》;符合要求的,提交下一环节办理;
4.现场勘查:现场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书》;符合要求的,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办结:审批后,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文件(批文、证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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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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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办学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简况、拟办学校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校址、拟设专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设施设备)、办学形式;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的,应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技校,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个人举办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联合出资举办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调解解决方式,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3、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理)事会成员花名册、身份证和简历;举办者与其他成员的聘用协议书;
4、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含学籍)管理、学生管理与就业指导服务、教师管理、财务(含设施设备)管理、校园安全卫生管理和学生助学金发放管理等规章制度,并制定和建立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机制;
5、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租赁总面积、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并附带有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场所平面图,标明教室、宿舍、食堂、实习实验场地等建筑和体育运动场地的具体面积。所有办学场所均应有安全、消防、卫生管理部门符合办学的佐证材料。校内食堂应办理卫生许可证;
6、拟设置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清单(注明详细名称、型号、数量和权属),以及教学设备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7、每个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授课时数、教学安排、使用教材书目、考核方式;
8、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9、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及《民办学校校长核准表》。资格证明包括简历表、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5年以上从教工作经历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10、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其中财会人员应另提供从事财会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证书;
11、所设专业的专兼职教师花名册及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对应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2、使用规范名称,即“福州市+字号+(专业领域)+技工(术)学校”,且中外文名称应一致;批准筹设的民办技校,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字样。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3、填写《民办技工(职业培训)设立申请表》;
1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来申请的,应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中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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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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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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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市人社局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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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人社局窗口
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1、16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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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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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826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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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7305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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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建立民办技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遵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执行。
3、民办技校设立分校、教学点及校外联合办学应按照《福建省技工学校分校设立标准》、《福建省技工学校校外联合办学点管理办法(暂行)》及福建省技工院校对外联合办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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