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榕籍知青回榕落户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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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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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LB-QT-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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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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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闽政[2001]48号文件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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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sp.fuzhou.gov.cn/”,注册登录后,点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榕籍知青回榕落户确认→在线申报,填写相关表格后提交。或直接到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2.收件审核: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交材料后,由窗口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审批人审批;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
3.审批办结:审批后,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文件(批文、证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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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知青,申请回榕落户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含该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3、在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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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榕籍知青回榕落户申请表》(原件1份,材料齐全后在受理窗口填写):
2、知青身份证明:
⑴上山下乡登记表或能证明知青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并加盖保管单位公章);
⑵由福州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迁出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⑶本人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住房证明:本人在福州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配偶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明和结婚证;投靠亲属的,提供房产证明、福州亲属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另:投靠非直系亲属的,还需提供亲属本人书写并按手印的同意落户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工作状况证明:退休证或失业证、下岗证;辞退职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劳动或人事部门的辞职或退职审批表;务农人员提供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随迁人员证明:随迁配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退休证(或失业证、下岗证,务农人员提供户口簿)。随迁未成年子女提供户口簿。随迁成年子女(应符合男知青年满60周岁,女知青年满55周岁):⑴提供子女户口簿及失业证或福州单位的工作证明;⑵提供身边无子女照顾的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知青本人来办理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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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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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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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市人社局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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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人社局窗口
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1、16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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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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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826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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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7305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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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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