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福州市司法局_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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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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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SF-XK-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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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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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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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经办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2、审核与报送:窗口负责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经办人员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并上报省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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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应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应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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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申请表 原件 2份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的资格、专业工作经历证明、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 两份;
3、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原件 两份;
4、二寸免冠彩照一张
备注:申请时请带原件核对;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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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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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准(法定期限为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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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市司法局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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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外经局窗口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2、16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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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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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7278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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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32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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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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