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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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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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LB-XK-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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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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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闽劳培[1994]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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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sp.fuzhou.gov.cn/”,注册登录后,点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在线申报,填写相关表格后提交。或直接到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2.收件初审: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交材料后,由窗口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
3.审查复核:审查人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单》;符合要求的,提交下一环节办理;
4.现场勘查:现场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整改通知书》;符合要求的,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办结:审批后,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文件(批文、证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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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2、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3、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符合考评员条件的考评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办法;
6、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7、申请的鉴定机构应为鉴定初、中技术等级的事业性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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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⑴设立鉴定站(所)目的和设想;⑵鉴定站(所)鉴定的工种及其等级类别;⑶现有与鉴定工程(专业)类别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⑷拟聘请的专(兼)职考评员基本情况;⑸鉴定站名称及常设办公地点;(原件)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场所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还需提供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管理人员和拟聘请的专(兼)职考评员(每个工种3人以上,饮食服务专业不少于5人)花名册(姓名、性别、年龄、现工作单位、现有职称(职务)、技术等级、专业工作年限;(原件)
5、组织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资格证明(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拟聘请的专(兼)职考评员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6、鉴定站管理办法及管理制度(《考评人员守则》、《监考员工作守则》、《考场规则》、《考生须知》、《鉴定站岗位职责》、《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原件)
7、现有的考核设备、检测仪器清单;(原件)
8、《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9、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使用规范名称,即“福州市+字号+(专业领域)+职业技能鉴定站”。(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不提供)
10、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来申请的,应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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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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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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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市人社局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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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市人社局窗口
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线路:22、121、16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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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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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826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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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7305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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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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