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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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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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MZ-XK-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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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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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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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章程的规定,按程序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2、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注销登记申请; 3、 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4、 清算组织开展工作并作出清算报告(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5、 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备齐所需有效文件材料; 7、登记机关收齐所需有效文件材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 8、对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同意注销的批复;对不准予注销的,书面通知该 民办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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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程序备齐需提交的有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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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 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原件3份); 2、 由董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原件1份); 3、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原件1份); 4、 清算组织作出的清算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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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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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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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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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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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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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362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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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3250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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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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