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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登记 详细办事流程攻略_福州办事

分类:福州办事攻略 发布时间:2016-08-25
事项名称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登记
办理单位福州市民政局
事项编码FZ01MZ-XK-0001-4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办理程序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实行“双重管理”,应先向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同意后,才能进入登记机关的工作程序。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名称核准报告,领取“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通知书”到审计机构验资,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批复后,向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人在6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初审; 2、现场勘查:8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现场符合要求的转审核审批; 3、审核审批:处室领导和分管领导在1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签发《关于同意成立登记的批复》;对不予许可的,予以退回;,4、办结:接到批复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办理条件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需提交材料1、 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表(原件1份); 2、 基金会登记事项表(一式三份); 3、 基金会设立申请书(一式三份)、发起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 4、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5、基金会章程核准表及章程(新章程及其电子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一式三份); 6、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及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7、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含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身份证复印件; 8、办公地址证明及使用权证明; 9、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设立基金会的原始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1、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12、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以表格形式打印一式三份: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基金会职务); 13、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需持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时限星期一至星期五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机构(科室)行政审批处
办理地址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公交路线:22、121
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91-83621152 0591-83620152
投诉电话0591-8325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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