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养老机构设立审批 |
---|
办理单位 | 福州市民政局 |
---|
事项编码 | FZ01MZ-XK-0002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许可依据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 |
---|
办理程序 | 1、受理初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1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初审人进行初审,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初审; 2、实地核查:4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现场符合要求的转审核 3、审核审批: 3个工作日内处室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经办人的办理意见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转审批;分管领导做出准予批准或不批准; 4、办结:2个工作日内办结,通知申请人。 |
---|
办理条件 |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床位数在10张以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需提交材料 |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需持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办理。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办理机构(科室) | 行政审批处 |
---|
办理地址 | 鼓楼区温泉公园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116-118)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夏季2:00—5:30) |
---|
联系电话 | 0591-83621152 |
---|
投诉电话 | 0591-87520233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