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护士执业旧证换发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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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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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WS-XK-0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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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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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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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 受理:申请人到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 审核:处长在9个工作日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批: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
4、 上报省卫生厅复审制证:送省卫生厅复审制证(挂起);
5、 取证办结:省厅制证完毕后,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到省卫生厅取回证件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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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在《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2008年5月份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护理(士)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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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申请人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首次发证)的人员还必须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最高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附审核表右上角上);
7、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的《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
8、申请执业注册的护士信息录入到《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后打印出的护士执业注册基本信息表;
9、申请人在申请旧证换新证的同时,也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还应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注:(1)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2)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本人,则必须提交授权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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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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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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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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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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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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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6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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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8521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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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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