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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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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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WS-XK-00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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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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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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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 受理:申请人到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 审核:处长在8个工作日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 复核: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复核;
4、 审批: 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分管局长复核意见由局长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局长签署是否许可的决定意见;(1个工作日)
5、 制证办结:根据局长审批意见准予许可的2个工作日予以制证办结;不准予许可,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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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床位100张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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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资信证明(主要是设置人银行存款证明)
6、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委托代理人提出设置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10、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1、中外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注:(1)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
(2)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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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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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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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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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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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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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6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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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8521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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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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