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新证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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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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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WS-XK-00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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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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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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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 受理:申请人到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 审核:处长在16个工作日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医疗机构评审专家组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考核,如需整改的发出整改通知书;
3、 复核:根据专家组考核意见,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复核;
4、 审批: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分管局长复核意见由局长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局长签署是否许可的决定意见;(1个工作日)
5、 制证办结:根据局长审批意见准予许可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制证办结;不准予许可,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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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已取得卫生政部门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申请单位或个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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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花名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10、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11、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12、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3、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注:(1)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
(2)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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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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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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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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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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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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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6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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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8521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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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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