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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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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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WS-XK-00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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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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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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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 受理:申请人到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
2、 审核:处长在12个工作日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医疗机构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需整改的发出整改通知;
3、 审批: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
4、 制证办结:根据分管局长审批意见准予许可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制证办结;不准予许可,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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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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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医疗机构卫生专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医师资格证号、执业证号、类别、执业范围、职称;护士执业证书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号及检验、药剂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号)
4、医疗机构设备清单
5、医疗机构评审合格书(未开展评审年度的暂不提供)卫生
6、医疗机构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该校验期内的门诊量、住院量、日均门(急)诊人次、日均住院人次、门诊人均费用、住院人均费用等业务情况)
7、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执行情况工作报告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1)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
(2)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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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事项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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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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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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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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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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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6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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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8521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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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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