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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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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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WS-XK-00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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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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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4、《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闽卫妇幼【2009】186号);
5、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6、福建省《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7、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8、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9、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0、《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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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材料齐全,审批处受理完整申请材料即办。
2、审核:审批处在9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
3、审批: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制证办结:审批处在2个工作日内制证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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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卫生部、省级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
2、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中母婴保健技术区域规划设置、布局要求;
3、具备相关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以及实施技术服务必要的基础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范等;
4、必需的建设运转经费;
5、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医疗卫生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及专业岗位工作经历等;
6、机构由特定资质人员担任法人或负责人;
7、符合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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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花名册、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补发提交申请书、遗失(丢失)声明(市级以上政府主办的报纸上声明)(原件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
6、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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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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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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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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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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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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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83324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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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1-88521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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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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