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
---|
办理单位 | 福州市卫生局 |
---|
事项编码 | FZ01WS-XK-0008-02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许可依据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现场勘查:经办人在8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场所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报告→验收;
3、审核:处长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5、制证: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批文或通知书。
注:依法需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以及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过期不改正或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
---|
办理条件 | 福州市卫生局发证的公共场所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
---|
需提交材料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花名册(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健康证发放日期、证号、培训证发放日期);
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注:(1)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
(2)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业主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业主或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12个工作日 |
---|
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联系电话 | 83622007 |
---|
投诉电话 | 88521566 |
---|
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