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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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福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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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FZ01WS-XK-0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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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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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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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初审:经办人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如资料不合格制作补证通知书;
3、审核:处长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5、制证: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批文或通知书。
注:依法需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以及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过期不改正或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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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福州市卫生局发证的供水单位名称、负责人或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变更)提出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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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材料 |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卫生许可证原件;
注:(1)上述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采用A4纸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
(2)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并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3)若提交材料的人员非业主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交业主或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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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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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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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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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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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非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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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62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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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88521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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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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